在台灣出售物業,要繳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還是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決定因素不是何時出售,而是何時取得。單憑這一個日期,閣下便會被歸入兩套截然不同的稅制,稅額可以相差數倍。
繼承或受贈的物業最易混淆:繼承追溯至被繼承人原來的取得日期,一般贈與(非配偶之間)則以閣下受贈的日期為準。本文說明判斷方法、兩種計算方式,以及繼承與贈與的情況。如已確定適用新制,請直接參閱房地合一稅。請透過聯絡頁面提供數字,我們會為您計算。規則依據財政部對稅制的說明,於2026年7月核實。
唯一的判斷標準:取得日期
無論物業是購入、繼承還是受贈,規則只有一條:2016年1月1日前取得,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2016年1月1日或之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2.0。「取得日期」在購入時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繼承時指繼承登記日,贈與時指贈與登記日,一律以地政事務所的登記日期為準,而非簽約或付款日期。
富盛觀點: 不少客戶以為「2026年賣的都是新制」,其實不然。2015年或之前買入、2026年出售的物業,仍按舊制申報,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一旦弄錯,申報方式、稽徵機關及扣繳規定全部不同。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取得的房屋,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得為實際售價減去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換言之,這筆所得會疊加在薪金及其他收入之上,按累進稅率課稅,最高達40%。只有房屋部分課稅;土地因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毋須繳納所得稅。
沒有成本憑證?由財政部核定所得
如無法證明實際售價或原始成本,稽徵機關會採用財政部每年公布的房屋交易所得核定標準:
- 高於高價門檻(台北市總價新台幣60,000,000元或每坪新台幣1,200,000元;新北市新台幣40,000,000元或每坪新台幣750,000元;台中市及其他直轄市加新竹新台幣30,000,000元或每坪新台幣500,000元;其他地區新台幣22,000,000元或每坪新台幣350,000元):按房屋評定現值佔房屋及土地價值總和的比例,計出售價中房屋所佔部分,再以該部分的20%作為所得。坪(坪)是台灣的標準面積單位,約3.3平方米。
- 低於門檻: 所得為房屋評定現值乘以各區國稅局公布的固定比率,比率因地區而異,每年調整。
新制:房地合一稅2.0
2016年1月1日或之後取得、並於2021年7月1日後出售的物業,適用2.0版。房屋與土地的所得按實際售價合併計算並分開計稅,不併入所得稅申報。稅率視乎持有期間,由45%遞減至15%;符合條件的自住者適用10%稅率及新台幣4,000,000元免稅額。
富盛觀點: 新制最高稅率45%,看似較重,但由於分開計稅,不會把閣下的薪金推高至較高稅階,可扣除的成本亦較清晰,並設有自住優惠。舊制則完全沒有自住優惠。
外籍及港澳人士須知: 新制的自住優惠以戶籍為條件,大部分外籍業主並無戶籍。請預設適用持有期間稅率,並向我們確認閣下的居留身分對申報有何影響。
繼承與贈與:規則相反
大部分人都在這裏出錯,因為繼承與贈與的處理方式不同。繼承物業的稅制,以被繼承人原來的取得日期決定。一般贈與(非配偶之間)的稅制,則以贈與登記日(即閣下受贈之日)決定,不會追溯至贈與人的購入日期。
繼承例子: 父親於2010年買入物業,兒子於2026年繼承,2027年出售。父親的取得日期為2010年,早於2016年1月1日,故出售適用舊制。如父親是2018年買入,出售則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包括父親持有的年數,而非由繼承時重新起計。
贈與例子(剛好相反): 同一位父親於2010年買入,但在2026年把物業贈與兒子,兒子於2027年出售。兒子的取得日期為2026年的贈與登記日,晚於2016年1月1日,故適用新制,而持有期間只由2026年起計,約一年,即適用45%稅率。父親持有的年數一概不計。
唯一例外是配偶之間的贈與:取得日期及持有期間追溯至配偶原來取得物業的日期,與繼承規則相近。繼承物業的成本規則、遺產稅及繼承人之間的份額,見出售繼承物業及物業贈與稅。
三個案例:同樣新台幣3,000,000元的所得
案例一:舊制、非自住、無成本憑證。 2012年買入,2026年出售,房屋評定現值新台幣2,000,000元,地區比率40%。核定所得 = 新台幣2,000,000元 × 40% = 新台幣800,000元,併入所得稅,以邊際稅率20%計,約新台幣160,000元(視乎閣下稅階而定)。
案例二:新制、持有未滿5年、非自住。 2022年買入,2026年出售,持有約4年,應稅所得新台幣3,000,000元,稅率35%,即新台幣1,050,000元。
案例三:新制、符合條件的自住者。 同樣新台幣3,000,000元的所得在新台幣4,000,000元免稅額之內,稅額為零。
兩套稅制的稅基不同:舊制只就房屋按核定比率課稅;新制則按實際售價就房屋及土地一併課稅,並設有免稅額,自住者的稅額可以降至零。請自行計算閣下的數字。
簡單自我檢查
見專業人士前先回答三個問題:物業何時取得(由閣下、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取得);是否仍保存買賣合約及成本收據;是否符合自住條件?有了這些答案,地政士(代書,負責辦理過戶的持牌專業人士)或會計師便能迅速確認閣下的情況。簽約前亦應確認履約保證安排及整體成本,見履約保證說明及買賣成本。
常見問題
如何知道適用哪種稅?
只看取得日期:2016年1月1日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當日或之後適用房地合一稅2.0。所指日期為登記日期,而非簽約或出售日期。
繼承的物業以誰的取得日期為準?
以被繼承人原來的取得日期為準,而非繼承登記日。在新制下,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會與閣下的合併計算。一般贈與以贈與登記日為準,不作追溯;只有配偶之間的贈與才追溯至配偶的取得日期。
舊制下沒有成本憑證怎麼辦?
適用財政部每年公布的標準:高於高價門檻者,以售價中房屋所佔部分乘以20%;低於門檻者,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地區比率,比率每年調整。
舊制下土地要課稅嗎?
不用。只有房屋部分課稅;土地的增值已透過土地增值稅課稅,故獲豁免。
舊制有自住優惠嗎?
沒有。新台幣4,000,000元免稅額及10%稅率只存在於新制,適用於符合三項條件的賣方。舊制只提供核定或實際成本兩種計算方式。
哪種稅制對我較有利?
閣下無從選擇,取得日期已經固定。要做的是確認自己適用哪套稅制,並善用其規則:新制下申請自住優惠,舊制下保存成本憑證以按實際數字申報。
結語
新制或舊制並非選擇題,取得日期早已作出決定。先確認日期,再備齊相關紀錄,按正確規則申報。繼承物業要追溯上一代的原始購入日期;一般贈與則以閣下受贈的日期為準。如希望有人替閣下再核對一次,歡迎聯絡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