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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定期與不定期租約:租約到期後會怎樣

定期租約屆滿後租客繼續居住,業主又繼續收租,《民法》第451條即視為不定期租約。雙方權利有何改變,本文一次說明。

更新 7 分鐘閱讀根據台灣官網中文指南改寫

「租約已經到期,但租客仍然住著,是否已變成不定期租約?」簡單的答案是:是的。如租客在到期日後繼續使用物業,而業主沒有即時表示反對,或繼續收取租金,台灣實務會視之為默示更新。租約會變成不定期租賃,此後要收回物業,程序會繁複得多,時間也長得多。

本文說明兩者的分別、不定期租約的三個法律陷阱、業主在到期前應採取的四個步驟,以及通知期。租客也值得一讀。

定期與不定期租約:有何分別?

不定期租約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租賃,或租期屆滿後沒有另簽新約的租賃。根據《民法》第451條,租期屆滿後租客仍繼續居住,而業主沒有即時表示反對,合約即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雙方無須簽署任何文件,一切自動發生。

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
租期 寫明起訖日期 沒有終止日期
業主可否收回物業? 可以,到期不續約即可 只能基於法定事由,例如《土地法》第100條所列:收回自住或重建、欠租達兩個月、違法使用、未經同意轉租
租客可否離開? 原則上須住滿租期,或按合約規定提前終止 租客可依《民法》第450條預先通知終止;按月交租者,須一個月前通知
租金調整 按合約規定 沒有書面依據,加租容易引起爭議

常見的誤解是「租約會自動續期一年」。只有合約訂明自動續約條款時才會如此。沒有這類條款,到期後便會形成不定期租約,業主不能再單憑一句「我不續約」收回物業,而須具備法定事由。因此,續約或終止必須在到期日之前處理妥當。

不定期租約的三個法律陷阱

陷阱一:不能想終止就終止

一般而言,不定期租約可按租金支付週期通知終止,但住宅租賃另受特別法及《土地法》規範。實務上,業主通常需要法定事由和正確程序:欠租達一定門檻、未經同意轉租、違反約定用途,或業主本人需要收回自住或重建。

陷阱二:程序緩慢,耗費時間

由發出通知、寄出存證信函(經郵局寄發、可證明內容及送達日期的信件),到有需要時提出訴訟及強制執行,往往需時數個月甚至更長。請保留租約、欠租或違約的證據、寄送及送達證明,以及交屋時的相片和影片,否則所需時間會更長。

陷阱三:自力救濟屬違法,風險很大

在法律程序完成之前,斷水斷電、更換門鎖、擅自進入或清走租客物品,都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例如侵入住居或妨害自由,無論您多急於收回物業。

業主自保四步驟

  1. 到期前2至3個月溝通。 使用存證信函或其他有紀錄的書面方式,說明是否續約、條件為何,以及交屋日期。如不續約,須清楚表明租約於到期日終止,租客須遷出。
  2. 合約寫清楚。 寫明「租期屆滿即終止」及「續約須另簽新約」,避免「自動續約」及含糊字眼。續約時親身簽署新合約,並重新記錄物業狀況。
  3. 如已變成不定期租約, 依法發出終止通知,按租金週期給足通知期,並保留送達證明。
  4. 有需要時循法律途徑。 蒐集欠租、違約或阻撓的證據,先嘗試協商,協商不成則提出民事訴訟,其後聲請強制執行。

富盛觀點: 如租約經公證,並載明雙方同意逕受強制執行,業主遇上欠租或租客拒不遷出時,可憑公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毋須先打官司取得判決。請參閱租約公證。請透過聯絡頁面提供租約數字,我們會為您計算公證費用。

不定期租約的通知期

租金計算方式 最遲通知時間(於該期屆滿前)
按週 至少一星期前
按半月 至少半個月前
按月(最常見) 至少一個月前

以上為常見做法的摘要,一切以合約及法律強制規定為準。

不續約通知範本

如需範本,可透過聯絡頁面向我們索取。內容大致為:列明物業及租約簽訂日期,說明到期日,通知租客租約於到期日終止、不再續約,並要求租客於當日交還物業、結清所有費用及交回全部鎖匙。以存證信函或附送達證明的郵件寄出,再以LINE或電郵跟進。

終止租約或收回物業的法定事由

《民法》常見事由(舉例)

  • 欠租達一定門檻。 實務上,累計欠租達兩個月租金是終止合約的主要標準。
  • 未經同意轉租。 租客未經許可轉租予他人,業主可終止租約。
  • 違反用途或嚴重損害。 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物業、損壞物業或滋擾鄰居,經催告後仍不改善。

《土地法》所列常見事由(適用於房屋)

  • 業主或其直系親屬需要自住(通常以沒有其他自有住宅、或確有需要為條件)。
  • 重建、改建或拆除(依都市計畫或確有必要)。
  • 違約、違法使用、欠租及其他所列情況。

以上事由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和程序,並非可隨意收回物業的通行證。

富盛觀點: 「收回自住」是業主最常主張的事由,但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要求業主沒有其他住宅可用。依賴這個理由之前,先徵詢專業意見確認是否符合資格,否則主張失敗反而會令爭議拖得更久。

對租客的意義

如您想在到期後續住,應要求另簽新約,而不是依賴自動延續。不定期租約讓您在按月交租的情況下只須一個月前通知即可離開,但租金調整便沒有書面依據。無論租約狀態如何,未經法律程序,業主都不能斷您水電、換鎖或移走您的物品。

常見問題

合約寫明「租期屆滿即終止」,但租客留下,我又繼續收租,是否已變成不定期租約?

有可能。租客繼續使用物業,而業主沒有即時反對或繼續收租,實務上傾向視為不定期租約。請在到期日完成交屋,或以書面表明不續約。

不定期租約是否一定要有法定事由才能終止?

原則上可按租金週期通知終止。但住宅租賃另受特別法及《土地法》規範,自住或重建等事由必須符合要件,並在適用時給足通知期或補償。

欠租多少個月可以終止租約?可否用按金抵租?

實務上常以累計欠租達兩個月租金為主要門檻。按金是擔保,不是租金;租客以按金抵租,仍可能構成遲延付租。

可以斷水斷電或換鎖逼租客離開嗎?

不可以。這類自力救濟有刑事風險,包括侵入住居及妨害自由。請依合法次序:通知、終止、訴訟及強制執行。

不續約通知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嗎?

不一定,但應使用有紀錄、可證明送達的方式,並以LINE或電郵作備份。

總結

避免形成不定期租約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到期前2至3個月溝通、清楚表明是否續約,並在到期日完成交屋。另請參閱租務糾紛退租點交指南。透過聯絡頁面告訴我們您的租約到期日,我們可協助規劃續約或收回物業的時間表。更多指南請瀏覽租務專區

資料來源:改寫自 「定期租約沒續簽會變不定期嗎?」 (fshouse.com.tw),規則與數字以原文為準;個案請向持牌地政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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