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契約書(政府範本)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內政部公布的成屋買賣範本:價款、付款階段、貸款、過戶、稅費、交屋及違約。
閱讀提示以 AI 協助撰寫並經人工核對意思,並非法律意見。具法律效力的只有中文原文。簽署前請先向負責顧問查詢。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11 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 9082362 號公告頒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78 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29 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845 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 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 年 10 月 31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80265857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114 年12 月19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 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95 次委員會議通過),自 115 年 4 月 1 日生效契約審閱權契約於中華民國 __年__月__日經買 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內 政 部 編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立契約書人買方__賣方__茲為下列成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第一條 買賣標的
台灣原文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一、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 ,權利範圍__,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地)。 二、建物標示: (一)建號__。 (二)門牌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 (三)建物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 , 面積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其他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用途__。 (四)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五)共有部分建號__,共有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 三、本買賣停車位(如無則免填)為: (一)□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__。 (二)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__個。 (三)□有獨立權狀面積__平方公尺 (__坪) □無獨立權狀 , 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 (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 ,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閱讀提示:以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列明買賣標的,包括地號、建號、面積(平方公尺及坪)、權利範圍、公共部分持分及車位類別。台灣的「權利範圍」與香港「不分割份數」概念相近,面積以登記簿為準,並須以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確認現況及固定設備。
第二條 買賣價款
台灣原文本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__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_元整 二、建物價款:新臺幣__元整 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__元整
閱讀提示:總價須分列土地、建物及車位價款。分開計價關乎日後出售時計算房地合一稅(即台灣的物業增值所得稅),香港並無相應稅種,但外籍賣家須特別留意。
第三條 付款約定
台灣原文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 ,於___(地址:___) ,交付賣方。 一、簽約款,新臺幣__元,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__元) 。 二、備證款,新臺幣__元,於__年__月__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完稅款,新臺幣__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四、交屋款,新臺幣__元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__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有貸款者,依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閱讀提示:台灣慣例分四期付款:簽約款(包括已付定金)、備證款、完稅款及交屋款,每期對應賣方一項義務。香港則多為臨時訂金、大訂及成交餘款三期,且款項通常經律師樓轉交;在台灣宜使用銀行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專戶保管款項。
第四條 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台灣原文本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 □買方貸款時: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買方依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買方不貸款 , 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 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 □其他:_________。
閱讀提示:物業如仍有按揭(台灣稱抵押權),須選擇處理方式:由買方承受原貸款、授權買方的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或由賣方自行在完稅或過戶前清償。香港由雙方律師樓在成交時處理贖回及解除按揭,台灣則須在合約內預先選定。
第五條 貸款處理之一
台灣原文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__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其他________。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__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_________。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日(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閱讀提示:規管買方貸款:買方須在付備證款時提交貸款文件。如批出金額不足,視乎責任誰屬而有不同處理:雙方均無過失可選補足現金或解約;歸責於賣方可解約或由賣方提供分期;歸責於買方則須在不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內補足差額,否則賣方可解約。
第六條 貸款處理之二
台灣原文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__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__銀行__分行存款第__號帳戶。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 , 撥 (匯) 入__銀行__分行第__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__銀行__分行第__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其他撥付方式:___。 二、由__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 。 但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 __)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 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 , 買方不得撤銷 、 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閱讀提示:買方須在付完稅款前親自到銀行開戶、對保及蓋章,並指示銀行如何撥款(直接撥入賣方戶口,或先清償原按揭再撥餘款)。若不採用撥款委託,買方須開立「禁止背書轉讓」的本票作擔保;一經簽署撥款委託,除附件一第五至七項所確認事項有重大不實外,買方不得撤回。
第七條 所有權移轉
台灣原文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受託地政士□受託律師□買方□賣方□其他__負責辦理。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 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__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本買賣標的如為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建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 ,於本契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買方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除新建成屋依前項本文規定,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外, 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 , 應於交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 ,及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三), 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是否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報移轉現值: □以本契約第二條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 □以__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 二 、 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 , 應於契約書內(附件四: 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閱讀提示:規定雙方交出過戶文件及印鑑,交由受託地政士(台灣負責登記過戶的專業人士,功能近似香港律師樓的轉易工作)或其他人辦理。未辦第一次登記的新建成屋在過戶前不得轉售(近親或經核准者除外);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須簽附件三;賣方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須簽附件四。
第八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台灣原文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稅費負擔約定如下: 一、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捐或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 , 交屋日後由買方繳納 ; 前開稅費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 二、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 (一)所有權買賣移轉 1、買方負擔: 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等。 2、賣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 。 但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 , 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 3、其他: 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 。 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 (二)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 三、辦理本買賣有關之手續費用: (一)簽約費 □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臺幣__元,並於簽約時付清。 □其他___。 (二)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___。 (三)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__。 (四)公證費用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___。 (五)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臺幣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___。 (六)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臺幣__元,由賣方負擔。 四、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但交屋日逾第九條所載交屋日者,因逾期所產生之費用,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價款中憑單抵扣。
閱讀提示:交屋日前的地價稅、房屋稅(約相當於香港差餉及地租)、水電及管理費由賣方負擔,之後由買方負擔,按日數比例分攤。過戶時買方負擔印花稅、契稅及登記費,賣方負擔土地增值稅;香港並無土地增值稅,而印花稅一般全由買方支付。代辦費、公證費等由雙方勾選負擔方式。
第九條 交屋
台灣原文本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__年__月__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 , 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 , 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影本)、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 , 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 , 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 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閱讀提示:訂明交屋日期(尾款日、撥款日或指定日),賣方須先行遷出,遺留物品視作廢物。賣方遲延交屋,每日按已付價款萬分之二賠償;賣方亦須交付使用執照、大廈規約等文件,並在交屋前遷出戶籍及公司登記。戶籍是台灣的住址登記制度,香港並無此制度,但未遷出會影響買方使用。
第十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台灣原文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 。 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閱讀提示:賣方保證業權清晰,沒有一物二賣、被佔用或佔用他人土地;如有出租、出借或其他產權負擔須告知,並在完稅款交付日前處理妥當。其餘瑕疵責任依台灣《民法》處理,作用類似香港由律師查契確保「業權妥善」。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台灣原文賣方違反第七條(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九條(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 , 全部退還買方外 , 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 ; 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因賣方違反第九條 (交屋) 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 , 不得另依第九條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 , 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 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 , 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 ; 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 , 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 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八條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閱讀提示:賣方不過戶或不交屋,經催告仍不履行,買方可解約,取回已付款項連每日萬分之二利息,另得同額違約金,但以總價百分之十五為上限。買方逾期付款五日起計遲延利息,逾期一個月並經書面催告七日仍不付,賣方可解約並沒收已付款作違約金,同樣以百分之十五為上限。此上限比香港常見的沒收百分之十訂金規則有所不同,且違約方須承擔全部稅費。
第十二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台灣原文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 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__,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 ,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閱讀提示:所有通知以合約所載地址為準;如地址更改而未通知對方,無法送達(包括拒收)時以首次郵寄日視為送達。外籍當事人應填寫可靠的在台通訊地址,重要通知宜以存證信函(類似香港的掛號信連回條)發出。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台灣原文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閱讀提示:賣方為履行合約而收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須遵守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委託第三人處理時亦須督促其遵守。此與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原則相近。
第十四條 合意管轄法院
台灣原文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除專屬管轄外,以本契約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閱讀提示:雙方選擇以仲裁解決爭議,或以物業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法院。香港買賣合約通常受香港法院管轄,在台灣購置物業則適用台灣法院或仲裁機構。
第十五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台灣原文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閱讀提示:合約自簽署日生效,雙方各持一份正本。經紀公司或發展商的廣告及各附件均視為合約一部分,因此廣告內容與實際不符時可作為依據,應保留廣告資料。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台灣原文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本於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閱讀提示:未有約定的事項依台灣《民法》等法規處理,並以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本範本屬定型化契約(即標準格式合約),條款有疑義時須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與香港法院對標準格式合約採「不利於起草人」解釋的原則相近。
簽署欄及附件
簽署欄須填寫雙方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並列明地政士(雙方可各自委任或共同委任)及經紀公司與持牌經紀人資料;在台灣,地政士擔當香港律師樓在轉易上的大部分角色。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逐項確認僭建、滲漏水、輻射屋、海砂屋(氯離子)、凶宅、消防設備、供水排水、出租佔用、管理費欠款、附送設備及太陽能設備等,是日後追究瑕疵的主要依據。附件二至四分別處理承受原貸款、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及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簽約注意事項提醒合約審閱期至少五日、宜以存證信函通知、須核實簽約人身分,以及預售屋轉成屋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持有期計算。
立契約人(買方):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立契約人(賣方):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地政士: (由買賣雙方勾選下列方式之一)
□買賣雙方各自指定地政士買方地政士:
賣方地政士:
□買賣雙方協議之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業:
□買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
□買賣雙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公司或商號)
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不動產經紀人
□買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買賣方委託之不動產經紀人:
姓名: (簽章)
電話:
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證書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建 物 現 況 確 認 書項次 內 容 備註說明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__平方公尺□__樓__平方公尺
□頂樓__平方公尺□其他__平方公尺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 ,賣方應確實加以說明,使買方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 之建物 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建物型態:__________。
建物現況格局: □有□無隔間;若有, __房__廳__衛。
一、建物型態
(一)一般建物 : 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雙併等)。
(二)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
(店鋪)、 辦公商業大樓 、 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 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二 、 建物現況格局以交易當時實際之現況格局為準 。 現況格局例如 : 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 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__。
編號:第__號停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書及圖說。
□有□無約定專用部分;若有,詳見規約附圖。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若有,滲漏水處:
____。
滲漏水處之處理:
□賣方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修繕。
□其他______。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有□無輻射異常;若有異常之處理:
□賣方改善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改善。
□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 應特別留意檢測 。 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已提供 「現年劑量達1 毫西弗以上輻射屋查詢系統」 供民眾查詢輻射屋資訊 , 如欲進行改善 , 應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6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 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有,檢測一 、 八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以 前 ,CNS3090 無訂定鋼筋混凝土中最大結果:____________。
□有□無超過容許值含量,若有超過之處理:
□賣方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 □減價□買方自行修繕。
□其他____。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依水溶法)容許值。
二、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 , 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3090 檢測標準 , 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依水溶法)容許值為0.6 ㎏/m。
三、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 ,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八十七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修 訂 公 布 之CNS3090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0.3㎏/m。
四 、 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 ,鋼筋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修訂公布之 CNS3090 檢測標準 , 容許值含量為0.15㎏/m。
五、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依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之硬固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 離子含量相對於配比中總膠結材質量比上限為準。
六、上開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不同時期之檢測標準,互有差異,買賣雙方應自行注意。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 □有□無 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有□無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有□無其他消防設施;若有,項目:(1)____(2)____(3)____。
非屬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9 自來水供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之處理:
□賣方修繕後交屋。
一、賣方應分別敘明建物之自來水供水、排水是否正常。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修繕。
□其他____。
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之處理:
□賣方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修繕。
□其他____。
□有□無設置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如有,須由用戶管理維護。
二 、 建物所在地區非位於自來水事業供水區域者 , 該地區自來水用戶如為接用自來水 , 於總表後至建築物前設置自 來水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用戶加壓受水設備 , 須由用戶管理維護。
現況□有□無出租或被他人占用之情形;若有,
□賣方應於交屋前:□終止租約□拆除□排除
□以現況交屋
□買賣雙方另有協議__________。
現況□有□無承租或占用他人土地之情形;
若有,
□賣方應於交屋前:□終止租約□拆除□排除
□以現況交屋
□買賣雙方另有協議________。
□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建築主管機關□有□無提供評估建議資料。
所有權人或其受託人可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建築 主管機關申請 相關評估建議資料。
13 □有□無約定專用部分;若有,詳見規約。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 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 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管理費 ; 若有 , 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下列附屬設備
□計入建物價款中,隨同建物移轉
□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無償贈與買方
□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搬離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__台□電視櫃__件□沙發__組□茶几__件□餐桌__張□餐桌椅__張□鞋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冰箱__台□洗衣機__台□書櫃 __件□床組 (頭)__件□衣櫃 __組□梳妝台__件□書桌椅__張□置物櫃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微波爐__台□洗碗機__台□冷氣__台□排油煙機__台□流理台__件□瓦斯爐__台□熱水器__台□天然瓦斯
□其他__。
17 本棟建物□有□無依法設置之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若有,位於第 層。
本棟建物樓頂平臺□有□無依法 設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
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之設置,應經 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設置。
□有□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若有,該項設備之設置依據為:
□依法規設置(法規依據:_________)
□無法規強制義務,由賣方自行設置。
該項設備位於:
□專有部分
□共有部分
□其他_______(位置)
該項設備之管理維護權責:
□買方
□管理委員會
□無管理委員會,由住戶共同管理維護
□再生能源業者賣方如係依法規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其應敘明之法規依據包含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
賣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買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書本件買賣原設定之抵押權之債務,承受情形如下:
1、收件字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地政事務所_____登字第_____號
2、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定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約定時買方承受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未償債務 (本金、遲延利息) 金額新臺幣_____元整。
5、承受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債務承受日期前已發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概由賣方負擔。
7、買受人承受債務後是否享有優惠利率,應以買受人之資格條件為斷。
賣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買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三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買方______向賣方___購買座落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及其地上建物_____建號,茲指定_____(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
為登記名義人,登記名義人□同意□不同意與本契約 買方所應負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
買 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登記名義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四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賣方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 。 但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者,賣方同意即以一般稅率開單繳納之。以上事項確認無誤。
確認人: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本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大眾買賣成屋時參考使用。
前項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二、買賣意義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為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
買受人為支付價金之人,出賣人為負移轉標的物之人。民間一般契約多以甲方、乙方稱呼之,為使交易當事人直接、清楚理解自已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價金之買受人為買方,負移轉標的物之出賣人為賣方。
三、買賣標的
(一)由於契約書之應記載事項繁多,為防止填寫筆誤或疏漏,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建物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 、共有部分附表、車位種類、位置、分管協議、規約等重要文件列為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樓頂平台、法定空地、露台等,如為約定專用部分,宜特別註明,如有分管協議或規約者宜列為附件。
(三)買賣雙方對於買賣標的物是否包含違章建物、冷氣、傢俱...或其他附屬設備等 , 時有爭執 , 本契約範本乃設計 「建物現況確認書」 , 由買賣雙方互為確認,以杜糾紛。
(四)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定著物、工作物)仍得為買賣標的;惟政府編撰之契約書範本不鼓勵違章建築物之買賣,故未於契約本文明示,而移列於「建物現況確認書」 。
(五)買賣標的之價值或其通常之效用,有滅失或減少之瑕疵,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應負法律上之擔保責任,為釐清瑕疵擔保責任歸屬,關於違章建物、房屋漏水...等瑕疵,由買賣雙方於「建物現況確認書」確認之。
(六)所有權人於公寓大廈有數專有部分者,於部分移轉時(如二戶僅移轉一戶)其基地之應有部分多寡,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八三九四號函規定,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約定為「零」或「全部」 。然為防止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致買方申請貸款被金融機構駁回等情事,買賣雙方於訂約時應查明基地應有部分比例是否合理、相當,以維護買方權益。
(七)由於停車位之登記方式不一,故簽約時應查明停車位之產權登記方式、有無分擔基地持分等事實。
四、價款議定
(一)本契約範本例示土地、房屋分別計價,有益建立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資訊,又分開計價可使房屋再出售時,本契約書得為財產交易所得之原始取得憑證,倘僅列明買賣總價,依財政部規定,出售時,必須按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交易價格。
(二)賣方為法人時,其建物價金應註明營業稅內含或外加。
(三)如買賣標的包含違章建築 , 或整幢透天厝之空地 、 一樓前後院空地有被占用者,雙方得預為議定其扣減之價額,俾利違章建築物於交屋前被拆除或被占用部分無法於限期交付使用時,買方得自買賣總價額中扣除減損標的物效用之價值。
五、付款約定
(一)依一般交易習慣,買方按簽約、備證、完稅、交屋四期付款;賣方則同時履行其相對義務。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民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故明定第一次款包含定金在內,以杜買賣價金是否包括定金之爭議。
(三)關於各項付款之期間或對待給付之相對條件僅為例示性質,當事人得斟酌「同時履行」原則,按實際需要增減之。
六、貸款處理
(一)買方應衡量個人債信或先向金融機構洽辦貸款額度。
(二)買賣標的物原已設定抵押權者,買賣雙方宜於附件「買方承受原貸款確認書」簽字確認 , 以明責任歸屬 , 並提示買方應為債務人變更等行為 , 以保障其權利。
七、所有權移轉
(一)課稅標準、買賣價格攸關稅費負擔之多寡,其申報日期、 申報價格等應於契約書中約定。
(二)賣方若主張享受優惠稅率,應先查明是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一條及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等相關規定。
八、擔保責任
(一)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賣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前排除任何權利瑕疵,確保買方完整取得產權及使用權,賣方並應擔保標的物於交付時,無任何價值、效用或保證品質上之物之瑕疵。
(二)當事人就標的物之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得另為約定,但其約定不得違反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及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
九、違約罰則違約金數額多寡之約定,買賣雙方於簽約時,得視簽約時社會經濟及房地產景氣狀況磋商協議,並不得較內政部公告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更不利於消費者。
十、其他約定
(一)買賣雙方履行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如以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惟為慎重起見宜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以利到達時間之舉證及避免糾紛。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處理,例如:
1.父母處分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2.法人處分財產。
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優先購買權。
十一、契約分存
(一)契約附件種類,諸如:權狀影本、登記簿謄本、規約、車位分管協議書等。企業經營者採用本契約範本時,應向消費者說明附件之內容及效力,經消費者充分瞭解、確認,以杜糾紛。
(二)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雙方簽章並寫明戶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免權益受損。
十二、經紀人簽章買賣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辦理者,應由該經紀業指派經紀人於本契約簽章。
十三、確定訂約者之身分簽約時應先確定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 , 例如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訂定契約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
十四、辦理本契約相關事宜
(一)辦理本契約所有權移轉等相關事宜,得由買方或賣方委託另一方辨理;或由雙方共同委託或各自委託合法地政士,代理申請土地(建物)相關稅務及登記事務之處理。
(二)買賣雙方若各自委託合法地政士辦理買賣相關事務,可藉由買賣雙方之地政士確認、監督、稽核不動產的交易流程是否合理,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且除上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亦即現行法令尚無 禁止買賣雙方各自委託地政士申辦土地登記等相關事項,惟買賣雙方將增加服務費用支出。
十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行銷等,依法應經買方同意者,賣方應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由買方單獨為意思表示。
十六、房地合一稅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轉成屋後再出售,依所得稅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該成屋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階段,消費者如有疑義,請洽詢戶籍地國稅局閱讀提示以 AI 協助撰寫並經人工核對意思,並非法律意見。具法律效力的只有中文原文。簽署前請先向負責顧問查詢。